【以案释法】母亲代签认购书,儿子不追认,定金能退吗?
来源:广西普法网 2024-12-23
父母以儿子的名义代签预购了一套房屋,但儿子事后不追认,并要求房地产开发商退还定金。那么,父母代子女签署的合同有效吗?已支付的定金能够退还吗?日前,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3年11月,小亮的母亲以小亮名义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书》,预购了某小区的一套房,并支付了2万元定金。小亮知道后,不愿购买,认为该《商品房认购书》是母亲以小亮名义签订的,手印也不是本人所按,自己对此事并不知情,随后多次找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退还2万元定金均被拒绝,便起诉至法院。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辩称,小亮母亲在签订购房合同时现场打电话通知小亮发送身份证和填写相关个人信息,且买房后小亮与置业顾问在微信聊天中可以看出小亮对购买涉案房屋是知情的,购房行为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拒绝退还2万元定金。
【法院审理】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商品房认购书》的签订双方虽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小亮”,但“小亮”名字的落款系小亮的母亲所签,定金2万元也是由母亲支付,根据小亮的陈述,母亲在签订认购书之前并未得到他委托授权,签订后亦未得到他的追认,故《商品房认购书》不对小亮发生法律效力。
但对原告不发生效力的合同并不必然为无效合同,根据到案证据,不能证明《商品房认购书》存在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因此小亮请求确认《商品房认购书》无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因小亮不追认其母亲的购房行为,该行为仍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其母亲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定金应由小亮母亲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另案主张。因此,法院驳回小亮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商品房预约买卖合同的问题,从法律角度分析,该《商品房认购书》是一份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购房者追认他人代签的《商品房认购书》签名,则该《商品房认购书》对购房者发生法律效力,在购房者要求退房的情况下,开发商可以根据违约没收定金;如果购房者坚持认为代为签名未经过其授权,不进行追认,该开发商也无法从其他方面证明签名是经过授权的情况下,《商品房认购书》对购房者不发生法律效力,此时购房者无权请求退还由他人支付的定金。
认购书是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签订的意向书,而定金则是为了保证这一意向的履行而交付的担保。虽然购房者“不追认”的行为使合同对其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但这并不意味着《商品房认购书》无效。《商品房认购书》一旦签字,若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便具有法律效力,此时应当由签字的行为人承担相关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